考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2)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3)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1)《防震减灾法》规定,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2)按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3、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
(1)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②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④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⑤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⑥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 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