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1、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①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③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④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③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
1)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①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④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⑥按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⑦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2)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③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④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⑤依照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中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