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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教材第十章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24-03-17 00:03:04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⑤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⑧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⑨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②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2、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管辖转移与管辖权异议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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