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经常会遇到 一些债权债务的问题。而学习债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是防范实践中债务风险的一种手段。本篇就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这一节核心内容进行介绍。
【本节思维导图】
核心知识点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项目 | 内容 |
债的概念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债的内容 |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
债的相对性 | 债权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
核心知识点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 | 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 |
侵权 | 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 |
脱落、坠落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追偿权) | |
倒塌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追偿权) | |
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
无因管理 | 无义务、无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有人受益 | |
不当得利 | 不应当得到+损人利已 |
核心知识点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 | 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
买卖合同债 | 材料设备买卖 |
侵权之债 | 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废水、废弃物排放扰民) |
【经典考题】
2020.关于债的基本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是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C.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D.债权是绝对权
233网校解析:
选项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选项B,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选项D,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2019】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依据有( )。
A.合同
B.侵权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E.公证
【2018】下列行为构成侵权之债的有( )。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
B.路人帮助把受伤工人送至医院
C.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确定责任人
D.拆除屋顶广告时将住户窗户损坏
E.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A错误,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B错误,无因管理之债。
C正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D正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错误,为合同之债。
【2019】在施工合同中,就施工行为而言,债权人是( )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施工企业
D.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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