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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笔记!二建《工程法规》买卖合同核心考点精析

作者:233网校-正思齐 2020-12-17 17:00:00
导读:精讲班学习配套学习整理的笔记,辅以图表形式简单明了的解析法律知识考点。

(一)、法律特征

(1)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是有偿合同(基本特征)

(3)是双务合同

(4)是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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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2019年试题.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的方式,称为(  )。

A.拟制交付

B.占有改定

C.现实交付

D.简易交付

233网校答案: D
233网校解析: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2)、标的物交付

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该地点交付

双方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哪里,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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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价款约定不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产品的原则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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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233网校王竹梅老师精讲讲义

(4) 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2018年试题.关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买受人代为保管其拒绝接收的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可拒绝负担保管费用

B.出卖人应当按照通常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C.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检验标的物

D.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标的物

233网校答案: D
233网校解析:

选项A错误,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以及买受人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选项B错误,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选项C错误,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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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试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一批建材。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代办铁路托运,运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M县。在运输过程中,甲与丙签订合同,约定将这些建材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由于山洪爆发,火车站在运输途中出轨,建材损毁,该损失由(  )。

A.丙承担

B.甲承担

C.乙承担

D.甲与乙分担

233网校答案: A
233网校解析: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由买受人承担。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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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试题.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下列标的物的瑕疵,属于权利瑕疵的有(  )。

A.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

B.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C.标的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

D.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

E.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233网校答案: AD
233网校解析: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五)孳息的归属

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六) 买卖合同的解除

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cxyx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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