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批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安排在5月22日、5月23日进行。依据今年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情况来看,存在命题点重复的情况,由此预测,本年度第二次二级建造师考试不排除会出现各科目考点重复。
本文主要是对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5月22日《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相关考点按章节顺序进行摘录、整理,汇编成系列辅导干货汇总。
1、法的形式包括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效力等级、地域效力4层含义。
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6、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8、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三种情形的除外。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1、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12、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1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的,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6、申请人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不予以注册。
17、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但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8、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9、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0、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22、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23、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6、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9、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0、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认定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4231、施工企业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3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3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①
3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5、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相关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7、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条件,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8、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39、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0、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1、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4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44、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45、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46、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7、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48、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49、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0、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51、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
52、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
53、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6、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5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5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59、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0、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6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2、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63、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4、发包人具有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三种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65、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66、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67、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68、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9、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7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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