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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发包方式 | 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
基本要求 |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
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 |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 |
其他规定 |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2、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 | 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
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
建设单位 | 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
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责任承担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
质量 |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 |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 |
安全 |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 |
工期 |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 |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 |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 | 规定要点 |
适用范围 |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
资质要求 | 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责任承担 |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
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可按份额进行超出部分追偿) |
知识点三、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 | 规定要点 |
分类 | 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
分包工程的范围 |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 |
不得再分包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违法分包的情形 |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附: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在上述认定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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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说法正确的有()。
A.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B.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
C.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D.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或者造价咨询单位
E.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CE选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D选项,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2021】已经取得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有()。
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B.行业乙级资质
C.行业甲级资质
D.建筑工程行业乙级资质
E.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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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授课老师 | 课程导学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龙炎飞、赵春晓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汪兴毅、王竹梅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市政公用工程:凌平平、郭炜 | |
建筑工程:江凌俊、郭炜 | ||
机电工程:胡云、韩铎 | ||
水利水电工程:李俊宏 | ||
公路工程:凌平平 | ||
矿业工程:赵景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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