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零基础通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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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项目 | 内容要点 |
法定形式 |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默示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合同的内容 |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
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
(1)不得违法发包 |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
(4)及时验收工程 |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
(5)支付工程价款 |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
开工日期有争议时的认定 |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 |
工期顺延 | 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竣工日期 |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
竣工日期有争议时的处理 |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知识点三、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项目 | 内容要点 | |
价款或期限约定不明 |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 一般商品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有另外的规则 |
履行期限不明确 |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合同价款的确定 | 招标工程 | 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非招标工程 | 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双方协商确定 |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单价合同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
总价合同 | 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低,工期短的工程 |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 |
黑白合同的处理 | 阳合同(白合同) | 根据中标价订立,并且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 |
阴合同(黑合同) | 双方背离中标价格另行签订的合同 | |
处理 |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二)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结算依据 | 内容 |
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结算 |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 为交付之日 |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3、工程垫资的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形式 |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
规定 |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行使期限 | 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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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合同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B.电子邮件不能视为书面形式
C.书面形式仅指合同书形式
D.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默认的合同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D选项错误。
【2021】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争议的工程量,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不得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B.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最后订立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C.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D.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BD选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选项,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02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垫资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
A.垫资的法律性质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
B.政府投资项目禁止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C.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的约定无效
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选项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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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龙炎飞、赵春晓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汪兴毅、王竹梅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市政公用工程:凌平平、郭炜 | |
建筑工程:江凌俊、郭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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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凌平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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