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零基础通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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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起诉
2.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1.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口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四)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考点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主要有: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021】下列法律文书中,不具强制执行效力的是()。
A.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书
B.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形成的调解书
C.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制作的调解书
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选项B、C、D作为执行根据,都具有执行效力。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1.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021】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B.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C.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选项A、B、C,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2.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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