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零基础通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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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的种类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3)代履行的执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②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③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知识点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范围
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主要类型有:
1.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对于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021】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做法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应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B.行收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申请人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不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D.申请人不得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选项C,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选项D,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知识点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安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21】下列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是()。
A.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B.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C.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D.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其他行政协议。
行政诉讼主要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1、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3)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4、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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