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考点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项目 | 内容要点 | |
价款或期限约定不明 |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 一般商品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有另外的规则 |
履行期限不明确 |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合同价款的确定 | 招标工程 | 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非招标工程 | 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双方协商确定 |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单价合同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
总价合同 | 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低,工期短的工程 |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 |
“黑白合同”的纠纷 |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核心考点二、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 为交付之日 |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形式 |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
规定 |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行使期限 | 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2021】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争议的工程量,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不得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B.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最后订立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C.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D.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选项BD,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02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垫资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
A.垫资的法律性质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
B.政府投资项目禁止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C.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的约定无效
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选项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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