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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的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05-12 10:58:00

    建设部推行(GF-1999-0201)施工合同文本(下称文本)已多年,在众多业主及施工单位眼里,签订施工合同已是非常轻松的事情,只需在网上下载合同文本并逐条填写即可完事。事实上,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因为建设部推行的文本在很多问题上还过于原则,甚至缺失,极可能让业主或施工单位处于不利状况。针对此类问题,笔者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至少对以下几个问题应予明确: 
    其一:关于违约责任部分 
    约定违约责任很难做到。但除明确文本中列举的质量不合格、逾期完工、不按时付款等三项违约责任外,至少还应注意以下几项违约责任: 
    ——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应充分关注此项违约责任。因为一旦施工进度延迟,即可能在以下方面对业主造成损失:错过销售旺季、增加广告费等营销费用、增加融资难度、因融资不按计划到位而欠付应付款,展期项目延期等。因此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合同,应就进度延迟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中间交工延后或拒绝交工的违约责任。中间交工是否及时,往往影响一些专业分项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工业项目,如果中间交工不及时,将造成设备安装合同无法及时进行,继而引发业主与设备商、安装单位之间的责任纠纷。如土建单位拒绝中间交工,最严重时,可导致设备无法安装,业主的损失将难以估算。因此,如项目中存在专业工程需交叉施工的,合同中应明确中间交工延后和拒绝中间交工的违约责任。 
    ——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设备验收不合格的责任,一般人理解这属于建筑质量责任范畴,只要合同中有乙方免费返工条款即可。但问题是,设备试车成本一般由甲方承担,反复试车必然会导致建筑成本上扬。在工业项目中,一次试车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没有明确的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显然对业主不利。况且,工业项目中,往往是先土建竣工验收,后开展试车,这就更需要约定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违约责任。假设一个房地产项目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严重安全事故,而且广为人知,这势必会影响房屋的销售,进而给开发商带来损失。如果合同中没有安全生产违约责任条款,开发商只能独自承担销售不利的所有后果。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商在发包工程时,充分考虑这一条款的必要性。 
    非法转、分包违约责任。多层次非法转、分包,使实际施工人极容易受损,从而导致业主陷入民工工资、施工人欠材料款等等意想不到的问题当中,严重时甚至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非法转、分包的处罚方式和数量,可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转、分包的发生。 
    其二:关于停工损失 
    因业主原因停工是常有的现象,但在文本中却没有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单位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其三:关于工程量变更的计价方式 
    几乎每项工程都会发生设计变更或用料变更。这种变更不但改变工程量,还会改变工程造价,而文本中只有工程量变更的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这种状况容易引发扯皮,对双方均不利。因此,本人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更的计价方式,以利双方执行合同。 
    其四:关于劳动保险费 
    按现行投招标制度,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险费不计入标底,如果中标通知书未写明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劳动保险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是否已包含劳动保险费。 
    其五: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方式 
    通常的施工合同,关于质保金的返还,均只简单地约定“质保期届满后××天内返还”。这种约定是很不明确的。因为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况且结构性安全的质保期是设计年限,而基础及主体工程均与结构性安全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在设计年限内,均是基础、主体工程及结构性安全的质保期。以“质保期届满后××天内返还”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方式,将意味着施工单位有可能数十年后方能拿回质保金。因此,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某一期限内返还哪些分项工程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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