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推行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它是国家工程管理走向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这项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过程。最近媒体不断报道工程建设事故的责任纠纷问题。说明工程监理制建设还有问题需要解决。现通过发生事故的纠纷情况,谈几点意见。
一、 国家法制建设与工程监理责任
1997年1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1999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基本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的资质标准是“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同时还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从以上的法律文件不难看出,国家对工程建设不仅规定了监理范围,而且对监理方法,手段都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工程监理明确了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字是一种责任的象征,必须明确一点,监理工程师的每个行为都是代表监理企业行为,这就是工程师要在企业注册的原因所在。
二、 工程建设阶段的划分是落实责任制的基础
我国工程建设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工程立项阶段——调研、勘察、规划,(工程概算)
2、工程设计阶段——整体工程、配套工程设计、(工程造价)
3、工程建设阶段——(施工)物质设备配置、安装、调试;
4、工程验收评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验收报告。
以上四阶段划分,也可以分两段: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可以划分四个阶段的目的就是为落实责任制。一项建设工程从立项到建成竣工验收,参与的单位较多,如何落实各单位的责任制是比较复杂的。只要把工程的任务、内容,落实到单位,就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其中比较难的是工程监理的责任。在我国由于所有制不同,政府参与经济管理是我国工程监理特点。工程监理是科技服务,因此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监理企业承担通报、建议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工程监理只是施工阶段监理。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都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工程监理是最后一道程序,应该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全权负责。这就要实现全程监理。要达此目的并不难,就是在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要审阅全部文件,包括调研、考察报告,规划、设计任务书等相关文件。审查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动工建设;发现问题写出审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责成有关单位修改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再施工。这样就实现了全程监理。监理企业就对整个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三、 工程建设事故的责任追究
前面谈了国家立法,工程建设程序,这是追究工程事故责任的依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落实,这是关键的一步。工程建设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有一个顺序问题,我们必须遵循这个顺序。在“圆明园防渗工程”建设中,由于没有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顺序性,结果已开工建设,再来讨论防渗的必要性,给工程带来损失。要追究这类事故的责任,监理企业要承担责任,因为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要签字的,在没有实施全程监理的情况下,监理是没有责任的。从这一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贯彻“全程监理”的重要性。它体现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保证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不出问题和少出问题;二是有利于落实责任制,是追究责任事故有依据。
追究责任事故,第一、看他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二、看他能不能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工程建设组织要标准化、规范化。我们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是否达标。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具备条件。目前在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只规定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人数是不够的。因为数量不能代表质量。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关键性技术标准不清。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执业人员等标准称呼混乱,在这种不规范的情况下,怎么追究责任。技术员能承担监理责任吗?技术员就是签字,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认定的监理工程师,也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这里强调一点的是:建立科技人员问责制度的重要性。我们的院士、专家、教授,对他们的建议、报告等,也要问责,不问责是不公平的。这都是我们当前改革急待解决的问题。
四、 监理的责任与义务
参与一项工程建设,涉及多部门。发生事故都要监理单位承担责任,不公平也不现实。国务院《条例》中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怎样理解和贯彻这一规定,根据以上的论述。谈几点参考意见。
根据《条例》规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施工阶段。监理企业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实行监督,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实施。其间发生技术问题或由于技术原因造成事故,监理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工程建设中,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监理单位有义务通过“监理通知”向建设单位(业主)反映。监理工程师不通知建设单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监理工程师默许,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这是失职。
总之,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的技术事故都应承担责任。至于工程中的技术问题能否发现、解决,这就是工程监理的素质问题。规划、设计文件中的问题,监理虽然没有发现,也不承担责任。因为这是监理的义务。因此建设单位(业主)在招标时,要严格选择监理单位。保证工程安全,少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