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一)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二)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三)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五)其它有关事项。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三)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暂时停工,立即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监督检查后,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五)工程竣工后,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考试大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