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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盐渍土地区路基施工

来源:233网校 2008-11-03 09:37:00
  9.4.1  在盐渍土地区施工时,路堤填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9.4.1.1  路堤填料的含盐量不得超出规定允许值,不得夹有盐块和其他杂物。
  9.4.1.2  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应加强施工控制检测,路床以下每1000m3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3填料应至少作一组测试,每组取3个土样,取土不足上列数量时,亦应做一组试件。
  9.4.1.3  在内陆盆地干旱地区,如当地无其他适用的填料,需用易溶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土、砾等作填料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条件,通过试验决定填筑措施。
  9.4.1.4  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一般不予限制,但应控制压实度。
  9.4.2  盐渍土路堤应分层铺筑分层压实,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20cm,砂类土松铺厚度不大于30cm。碾压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不应大于最佳含水量1个百分点。雨天不得施工。
  9.4.3  盐土地区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含盐和含水量及地下水位,根据测得的结果,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
  9.4.3.1  在填筑路堤前予以挖除,如路堤高度小于1.0m时,除将基底含盐量较重的表土挖除外,应换填渗水性土,其厚度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应小于1.0m,其他公路不应小于0.8m。
  9.4.3.2  原基底土的含水量如超过液限的土层厚度在1m以内时,必须全部换填渗水性土;如含水量界于液限和塑限之间时,应铺10~30cm的渗水性土后再填粘性土;如含水量在塑限以下时,可直接填筑粘性土。
  9.4.3.3  当清除软弱土体达到地下水位以下时,则应铺筑渗水性强的粗粒土,并应高出地下水位30cm以上,再填粘性土。
  9.4.3.4  在内陆盆地干旱地区设计为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地段,路床的填料应符合5.1.4条的规定。土层应设法洒水压实到7.1.1条的要求,同时还应在路堤下部设置封闭性隔水层(采用不透水材料如沥青砂、防渗薄膜、聚丙烯腊编织布等),隔水层铺设前应清除植物根茎,将基底做成2%的横坡,整平压实,沿横坡均匀铺平。
  9.4.4  在地表为过盐渍土的细粒土地区或有盐结皮和松散土层时,应将其铲除。铲除的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如地表过盐渍土过厚,亦可铲除一部分,并设置封闭隔水层。隔水层设置深度宜在路床顶以下80cm深度处。若有盐胀问题存在,隔水层应设在产生盐胀的深度以下,当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做隔水层时,为防止合成材料被压挤破,宜在隔水层上、下分别铺一层10~15cm厚的砂或粘土保护层。
  9.4.5  排水:
  9.4.5.1  施工中应及时合理地布置好排水系统,不应使路基及其附近有积水现象。
  9.4.5.2  路基一侧或两侧有取土坑时,取土坑底部距离地下水位不应小于15~20cm;底部应向路堤外有2%~3%排水横坡和不小于0.2%的纵坡。
  9.4.5.3  在排水困难地段或取土坑有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在路基一侧或两侧取土坑外设置高0.4~0.5m、顶宽1m的纵向护堤。
  9.4.5.4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段,除挡导表面水外,应加深两则边沟或排水沟,以降低路基下的地下水位。
  9.4.5.5  盐渍土地区的地下排水管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盐土地区不宜采用渗沟。
  9.4.6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盐渍土路基的路肩及坡面,应采用防护措施或加宽路基措施。其他等级公路,亦宜采用防护措施。
  9.4.7  盐渍土路基的施工,应从基底清除开始,连续施工,即从基底到路床表面应分段一次完成,不可间断,在设置隔水层的地段,至少一次做到隔水层的顶部。
  9.4.8  施工季节,在地下水位高的粘性土盐土地区,以夏季施工为宜;砂性土盐土地区,以春季和夏初施工为宜;强盐渍土地区,在表层含盐量较低的春季施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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