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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辅: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来源:233网校 2008-11-13 09:51:00
  《规范》第 16.4.6条规定:“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考/试/大/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规范》主要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做了四条原则规定,具体内涵是: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5.1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5.2还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 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建设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无影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建设项目的全部子项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JI生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考/试/大/,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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