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4)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5)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①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②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6)门窗工程隐蔽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①预埋件和锚固件;
②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7)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