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投标条件与程序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能力。参加投标项目是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所允许的,并且投标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因为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项目。
(2)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二、共同投标的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单位投标主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