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爆破与拆除、电信工程、管道工程等。
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8月公布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1)承包人的工作。
(2)分包人的工作。
(3)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d,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5)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总包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6)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情况发生后14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d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