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学习笔记:
1、合同价款的约定主要形式及特点
按合同计价方式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2、合同价款的约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中约定。
2)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3)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方式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5)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6)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7)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8)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9)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11)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s
3、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原则与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原则,以15%为界。
5、工程变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索赔与现场签证
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迟延付款利息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7、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预付款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
8、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竣工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