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践中,诸多事项的发生均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如:法律法规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索赔、现场签证等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其中工程量偏差发生较常见,同时该考点亦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考点。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如下情形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
(1)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偏差;
(2)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
当发生以上两种情形之一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约定进行相关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 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①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时的调整方法,参见如下公式:
①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②当Q1<0.85Q0时:
S=Q1×P1
S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运用图文结合,表述更直观,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综合单价是有两个,在保证承包人预期合理利润的情况下,对超出约定范围的部分进行了综合单价调减,以利于发包人控制成本;当工程量减少过多,为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对实际工程量全部进行综合单价的调增,此时综合单价只有一个。
3. 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真题示例:
2015、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某工程签订了单价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某分项工程原清单工程量为1000m3,综合单价为25元/m3,后因业主方原因实际工程量变更为1500m3。合同中约定,若实际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15%以上,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调整为原来的0.9。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应为( )元。
A.32875
B.33750
C.35000
D.36625
1000×115%×25+(1500-1000×115%)×(25×0.9)=36625(元)
2016.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业主方变更的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则调整原则为( )。
A.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低
B.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高
C.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高
D.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0%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