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6日,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为防控疫情、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目前,疫情最严重的湖北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多地人社部门或住建部门要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开工、复工。这对建筑企业(后文简称“承包人”)的正常生产和施工合同履行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建筑企业应当如何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多地已启动一级重大的国家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属于一般人能力范围内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因而,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示合同范文本规定的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相关具体情形。
二、疫情就一定会引起索赔吗?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理论上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需结合实际甲乙双方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施工进度安排及实际进度、工人春节放假及复工情况,以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因该疫情对建筑企业作出的复工管理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认定,绝不是简单的一概而论。
简单的举例说明,如果该施工合同签订时其合同工期计算是扣减了春节假期的(一般建筑工地春节假期从农历大年二十四持续至正月十五),且该假期不早于因疫情影响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复工日期。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此时该工期索赔是基本不成立的。
三、如何处理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费用损失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条款第17.3.1条约定了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如何承担?
发包人承担以下损失: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4、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
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承包人承担以下损失:
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
2、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注意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有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的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外,承包人如果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与以上规定基本相同。
四、面对当前疫情形势还未明朗,建筑企业应作好哪些具体工作?
1、采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及时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
3、相关索赔证据的收集与留存(疫情造成损失以及损失与疫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面对疫情,我们要团结一心与病毒进行斗争,面对疫情对工程造成的损失与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及时进行协商,处理好索赔的问题,相互理解,共同建设好我们共同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