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变更管理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程序
①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②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③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④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3)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原则: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习题演练】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变更工作的单价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法适用或类似子目时,应由监理人按照( )的原则商定或确定。
A.成本加酬金
B.成本加利润
C.成本加规费
D.直接成本加间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