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零基础通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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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责任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02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有()。
A.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伤事故
B.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
C.工地附近小孩进入工地场区引起的意外伤害
D.施工围挡倒塌导致路过行人的伤害
E.政府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的意外伤害
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治安保卫的责任
(5)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6)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出开工通知
(2)提供施工场地
(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4)组织设计交底
(5)支付合同价款
(6)组织竣工验收
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二、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2)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5)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6)为他人提供方便
(7)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资料。
三、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02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合同进度计划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理人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发包人
B.监理人不能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C.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等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D.监理人无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可以直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批复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
选项B,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选项D,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开工日期与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工期调整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办法办理。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提供图纸延误;
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⑦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工期提前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④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①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②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变更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发包人违约办理。
四、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上述的(1)、(2)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清除不合格工程
6.试验和检验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现场材料试验
(3)现场工艺试验
五、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预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2.工程进度付款
(1)付款周期
(2)进度付款申请单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3.质量保证金
4.竣工结算
(1)竣工付款申请单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5.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六、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含义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02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工程应具备的条件有()。
A.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B.已经完成合同内的全部单位工程及有关工作,并符合合同要求
C.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及缺陷修补工作
D.工程项目的试运行完成并形成完整的资料清单
E.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缺陷责任期内的修补工作清单及施工计划
(1)除监理人同意列人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4.单位工程验收
5.施工期运行
6.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7.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8.施工队伍的撤离
七、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缺陷责任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根据缺陷和(或)损坏原因处理。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5.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6.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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