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零基础通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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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施工合同跟踪与控制
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二是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
通过合同跟踪,可能会发现合同实施中存在着偏差,即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偏离了工程计划和工程目标,应该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避免损失。
1、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2)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
(3)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2、合同实施偏差处理
根据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结果,承包商应该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调整措施可以分为:
(1)组织措施,如增加人员投入,调整人员安排,调整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等。
(2)技术措施,如变更技术方案,采用新的有效率的施工方案等。
(3)经济措施,如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等。
(4)合同措施,如进行合同变更,签订附加协议,采取索赔手段等。
(2021)下列施工合同实施偏差的处理措施中,属于组织措施的有( )。
A.调整人员安排
B.调整施工方案
C.调整工作流程
D.调整工作计划
E.进行合同变更
选项E,合同措施,如进行合同变更,签订附加协议,采取索赔手段等。
知识点二、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包括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2021)施工变更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A.合同成立以后和工程竣工以前
B.工程开工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
C.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
D.合同签字以后和变付完毕以前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202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A.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B.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C.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
D.改变合同任何一项工作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取消合同任何一项工作转由其他人实施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E选项不符合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A选项符合。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B选项符合。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C、D选项符合。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变更程序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1)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注意: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02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书面变更建议后,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A.14
B.5
C.7
D.28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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