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价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时,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1.计量程序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A.承包人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全部工程都应予以计量
B.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应按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C.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应等于承包人实际施工量
D.监理人对已完工程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E.单价合同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量
选项C,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
选项E,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人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1)均摊法
(2)凭据法
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
(3)估价法
所谓估价法,就是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
(4)断面法
(5)图纸法
(6)分解计量法
(四)总价合同的计量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示范文本》“总价合同的计量”条款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市场价格波动;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示范文本》“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三)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某现浇混凝土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3000m³;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为800元/m³,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中工程数量的15%时,综合单价调整为原单价的0.9。工程结束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3500m³,则现浇混凝土工程款应为()万元。
A.240.0
B.252.0
C.279.6
D.276.0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七)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八)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动。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A.10%
B.15%
C.20%
D.30%
(十一)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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