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要点: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4)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要点:
(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一)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2.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计量周期”条款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说法,正确的是()。(2021年)
A.因基准日期后合同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项目环境和安全情况酌情扣减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
C.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D.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与管理费合并列项备查
选项C,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选项D,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竣工结算的依据
(1)《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二)竣工结算的计算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通常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是采取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计价原则有如下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②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三)竣工结算款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与支付结算款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四)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保修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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