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 II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III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响应程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2.1 水利部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或副指挥长(水利部办公厅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或副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司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2.2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和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II、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报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4.3.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 新闻报道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国务院决定。
5.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善后处置
5.2.1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 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3.1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5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
5.3.6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讯方式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印分送各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2 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3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 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 经费与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各级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 各级应急指挥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6.3.3 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 培训
(1)水利部负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 演练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3)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6.5.1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
6.5.2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5.3 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4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报国务院并抄送有关部门,由水利部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 适时对本预案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有关部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1.3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制定及其更新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水利部及时组织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 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水利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赵东晓 010-63202710;李富根 010-63202132
传 真:010-63202685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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