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经初审后,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申请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五、《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六、单位组织章程;
七、其它附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每年年检一次,每四年复查一次。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具体条件由水利部另行规定。对基本合格单位发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单位必作降级处理。
甲级监理单位及水利部直属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乙、丙级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监理单位资格的复查工作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达到上一资格等级标准的监理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第十三条规定申报正式定级或升级;正式定级或升级与年检同时进行,资格等级不能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定级或升级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格定级或升级申请报告;
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凡年检或复查时被核定降级或在工程监理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由年检或复查单位提出资格降级鉴定报告,报水利部批准,收缴原资格证书,并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向水利部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经重新审查核定资格等级,取得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改组为股份制,原取得资格证书单位的注册资金占50%以上、原注册监理人员不变时,按变更处理。
监理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事项变更,需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终止监理业务,应报水利部备案并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格,规范其市场行为,促使其不断提高监理水平。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跨区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考核业务和承揽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