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1、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人工程竣工档案。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与退步验收规定
1、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
2、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退步验收)规定:
(1)经返工返修或经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规定
(1)单项工程验收。
(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自验通过,总监理工程师预验认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
(3)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方可生效。
2、工程竣工报告
(1)由施工单位编制,在工程完工后提交建设单位。
(2)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申请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
4)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工程施工履行设计文件情况。
6)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A.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后移交总包单位汇总
B.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C.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
D.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的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选项B正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选项C正确,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选项D错误,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一)竣工验收备案基本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6)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
2、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竣工移交证书。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质量检查报告。
(10)工程竣工报告。
(11)施工许可证。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资料
1、基建文件
(1)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审定设计批复文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
(4)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质量报告
(1)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对勘察、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及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设计负责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认可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2)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验收文件。
4、质量验收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市政公用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其他文件
(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移交证书。
(3)备案机关认可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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