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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政策解读

来源:233网校 2015-01-06 00:00:00
导读:233网校汪兴毅老师详细解读2015年二级建造师政策改革区别!

  一、关于建造师
  
1、关于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该规定为我国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二、行政改革对建造师的影响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是否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产生影响?
  问题由来: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品牌管理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4年11月份还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
  解析:
  1. 背景
  依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化阶段,主要改革方向为简政放权,首当其冲的就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理论制度的现实管理手段之一,而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行政审批制度的对象为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审批项目即以此可以分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即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调整范围进行规制的审批项目,非依《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进行归类即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通过改革方案,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和预测政策走向。首先,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换言之,未来几乎不会再新设其他资格考试类项目,因此现在已经保留的建造师考试的市场价值会更高。
  其次,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代之以政府部门内审或后置审批。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2014年开始分批取消,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中央编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司长王龙江昨日再次强调,“2015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不再保留灰色地带”。王龙江在与会时介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情况时透露,目前为止,已经分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总计463项,并且全面启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
  2、法律法规层面
  最主要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因此,建造师执业资格属于行政审批项目。如果取消建造师执业资格,那么必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又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另一方面,从境外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欧美地区,侧重自由竞争,政府对企业没有定级制度,有的国家对企业有许可制度,但不分级,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而这些国家都对关系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岗位实施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从国际惯例来说明建造师是不可能取消的,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英,行政许可少之又少,但在工程领域,他们仍然有建造师、建筑设计师、测量师、设备师等五项执业资格。
  此外,《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3、政策层面及改革的方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日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提出“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加快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资质类别,合并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审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其内部简报上发表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研究报告,列举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弊端,提出要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推进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并轨,企业资质逐渐淡出。
  《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研究报告还指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在市场监管职能中要管好的事就是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建立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通过资格考试保证关键岗位的人员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诚信和执业监管,强化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原则,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通过下列三个现象,进一步分析:
  (1)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权下放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根据部领导的指示,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正式实施前,拟选取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12月26日,注册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工作会议,注册中心、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以及山东、广东、云南三个试点省份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对《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试点工作方案》、注册审批权下放后的工作流程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形成了初步意见,在部市场司报部领导同意后,预计试点工作将于2014年3月份开始实施。
  得出:不是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而是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权下放,且目前仅为试点。
  (2)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等管理情况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发布。其中包括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014年11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不再进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并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得出:不是取消注册建筑师制度,而是取消行政审批权。
  我们都知道,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认证此前一直是由住建部负责,在国务院本次决定取消之后,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管。也就是说,不是取消注册建筑师制度,而是取消住建部的行政审批权。政府不再承担此项工作,转由社会组织性质的协会承担,趋势可能是未来所有执业资格认定都要与国际接轨,下放到协会,由协会负责组织考试、注册、继续教育。预计,注册建造师也会实行同样的改革模式。一级建造师考试属于住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资格考试的相关管理工作,可能由住建部转移至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其实,这一转变主要是针对于政府部门间的权力博弈与运作而设置的,对建造师资格制度运作本身则不会产生影响。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对建造师资格制度无影响。自然和注册考试本身,没有关系。
  (3)关于河南省取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2013年9月河南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 》(豫政 〔2013〕58号 ),其中包括提出取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而在最终执行环节,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然在审批二建,仍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信息。只不过换了个地方公示,具体见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关于注册的相关信息。
  解读:
  (1)一级建造师属住建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法规依据为《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经法律修订,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所以,不会取消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不属于住建部的审批事项,而是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调整审批事项的性质。因此,不会取消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2)对建筑企业而言,可能将取消等级管理,但仍然必需获得许可证。那么,也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执业资格人才(如注册建造师)、以及管理和技术人才。在建筑企业等级方面,政府机构可能不再进行行政审批,但行业协会可能组织信用等级评估;另外,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企业在投标项目过程中,企业具备建造师、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才、管理和技术人才都将会是重要、核心指标,也对企业自身人才队伍素质的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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