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准备
对于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即生产性项目)而言,生产准备是工程项目交付投产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生产准备是衔接建设与生产的桥梁,是工程建设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需要适时组成专门机构进行生产准备工作,确保工程建成后能及时投产。
根据工程项目种类不同,生产准备工作内容会存在差异。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制定生产管理制度;②招聘和培训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工作;③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来源和其他需协作配合的条件,并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制造或订货等。
2.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全部建完后,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便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一个环节,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不同专业类别的工程竣工验收有着不同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缺陷责任期。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及时修复,修复和查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缺陷责任期届满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承包单位返还工程施工过程中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届满时,工程承包单位未履行缺陷责任的,建设单位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部分所需金额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履行缺陷责任为止。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这里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项目资本金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项目资本金可视为项目法人进行债务融资的信用基础。
1)项目资本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需评估)。
除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 、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本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项目资本金比例
国务院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和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目前,各类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见表。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首要环节,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龙头作用。
1)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等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相应成果资料的活动。
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
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也是协调工程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
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建设准备
(1) 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 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网络、交通道路等接通工作;
(3) 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4) 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上述建设准备工作主要应由建设单位完成。对于有些工程的施工场地平整,施工用水、电、通信网络、交通道路等接通工作,可纳入工程施工合同交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施工图纸的准备也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
2.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经批准开工建设获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进入施工阶段。
工程开工时间是指该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时间就是开工时间。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正式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的时间作为正式开工时间。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既有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不能算作正式开工。
分期建设的工程分别以各期工程开工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如二期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工程施工活动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程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绿色等目标的前提下进行。
施工总承包通常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施工任务的执行和组织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独立完成其所承包的所有施工任务,也可选择若干分包单位完成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
1)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①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投标报价,在开工前即有明确的合同,对于采用总价合同承包的工程,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工程总造价的早期控制。②与平行承包模式相比,施工质量责任主体少,建设单位施工招标与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2) 施工总承包模式中的承包方(总包+总包管理)
3) 施工总承包模式中的承包方(总包+总包管理 MC)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MC)具有以特点:
①分包合同有不同的签订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分包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选择,并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但在业主要求且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分包合同也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②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取费及分包单位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同。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对于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由业主直接支付。
③各分包合同界面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确定,可减轻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在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造价控制风险也较大。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MC) 具有以特点:
④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控制分包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的“他人控制”原则,因而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平行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标段,分别建设单位发包给多家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单位需要与多家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相互间无合同关系。
平行承包模式有以下特点:
(1)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2)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3)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4)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大。
(5)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
(6)与总承包模式相比,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总承包商综合优势。
1、联合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规模大或技术复杂,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由一家施工单位总承包有困难时,可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起来形成联合体来承揽施工任务,以发挥各施工单位的特长和优势。联合体通常由一家或几家单位发起,经过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签署联合体协议,建立联合体组织机构,产生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工期控制。
(2)可以集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克服一家单位力不能及的困难,不仅有利于增强竞争能力,同时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
2、合作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项目包含专业工程类别多、数量大,或专业配套需要时,一家施工单位无力实行施工总承包,而建设单位又希望承包方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组织时,就可能产生几家单位自愿成立一个合作体,然后以合作体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也称基本合同)。达成协议后,各施工单位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作体统一计划、指挥和协调下完成施工任务。
(1)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风险较大。
(2)各施工单位之间有合作愿望,但又不愿意组成联合体。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2)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3)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5)其他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 其他公用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m²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²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能源】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邮电】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利】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没有规模大小限制)。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行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但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是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工程检查、材料的见证取样、有关数据复核等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1)施工准备及开工报审
(1) 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 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3)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及人员受检。
(4) 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5) 报审分包单位资格。
(6)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 施工过程中的报审报验
(1)施工进度计划报审。
(2)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
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内容包括:①编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②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要检查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要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
(3)“四新”质量报审。
(4)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报审。
(5)试验室报审。
(6)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报验。
(7)工程报验。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其质量,并对质量合格的签署验收意见。
(8)提出工程计量及付款申请。
(9)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
3) 工程暂停情形
工程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竣工报验及结算申请
(1)竣工报验。单位工程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2)竣工结算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将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
1)审核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图】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单位】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人】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后,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建设单位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报。
2)组织安排工程质量监督准备工作
(1)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组,确定质量监督负责人。
(2)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转发各参建单位。
(3)召开首次监督会议,明确相关职责。
(4)检查各方主体行为,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包括:①审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内容及审批手续;③核查工程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资格;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文件、施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3)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
(1)制定年度、季度检查计划。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资质及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工程质量责任人到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等。
②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对影响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施工安全的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加大抽查频率。对隐蔽工程应进行重点抽查。
③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应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同时,检查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反映的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评定情况是否与工程实体相符。
(3)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及问题查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施工安全的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时,应即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并采取摄影、摄像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对于存在严重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应立即责令停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事故隐患或质量事故实行闭环管理,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复查并上报整改结果。对于停工后经整改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
4)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对现场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规定等进行重点监督,发现有违反验收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签认,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出具。
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实行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与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1)随机抽查。(2)委托检测。
2)工程质量文件资料核查
3)听取现场人员汇报
4)进行相关数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