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
(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
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与前文不同】;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
(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90日后自动转入缺陷责任期】
(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④专用合同条款;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⑨其他合同文件
(1)发包人主要义务
①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②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③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
⑤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⑥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承包人主要义务
①查勘施工现场。
②编制工程实施措施计划。
③负责施工现场内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④测设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对丢失或损坏的施工控制网点应及时修复,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⑤ 提出开工申请。
⑥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⑦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⑧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⑨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⑩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3)监理人职责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①审查承包人实施方案。
②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③监督管理施工过程。
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 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2)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5)因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①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承包人负责;工期12个月以上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②政策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规定为基准日期。在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③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6)办理保险的责任
①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总包模式】
②发包人办理保险。
采用平行发包方式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为此,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1)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审批。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同意,监理指示与批复。
(3)工期延误
(4)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专用合同条款使用说明中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5)暂停施工
①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②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③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h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请求。
①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②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③不合格工程的清除。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预付款
作用: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开工用】
额度:10%≤预付款≤30%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
时间:申请7天内发出支付证书+7天内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预付款保函: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2)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周期与工程计量周期相同。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计价规范》要求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3)工程质量保证金。
作用: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额度: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
(4)竣工结算。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最终结清。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①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自己的人自己负责】
②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两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是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二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均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4)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施工单位报告,总分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报告】
2、变更管理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程序
①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②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③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④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3)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原则: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
①监理人对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审查
A.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B.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②发包人验收工程
A.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B.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③实际竣工日期【重点】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双方无异议】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3)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4)试运行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5)竣工清场
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队伍及施工设备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不可抗力的确认
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原则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①承包人索赔程序
A.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程序的第一步),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B.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C.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D.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②承包人索赔程序
A.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
B.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C.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③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分包人还要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以及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①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③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④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⑤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⑥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2)承包人的权利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不越级】
2)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的责任。
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的义务
①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②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③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⑤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⑦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自己的人和自己的机械】
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必须通过承包人]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⑤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⑦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自己的人和自己的机械】
监理人有时会根据总包合同作出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监理人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h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1)工程承包人义务
(1)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开工条件、施工场地、道路交通、能源供应、证件、批件、测量控制点、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等。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分包人义务
(1)对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令;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不越级】
(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需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4)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1)劳务实名制管理
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2)安全教育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3)安全生产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另外,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相关保险的办理【谁的人,谁买保险;谁的东西,谁买保险】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此外,工程承包人还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损失的分担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合同价格。材料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2)合同价款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清款
①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先预付款收据,后付款】
②进度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③结清款: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与交付
①包装。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②标记。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③运输。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④交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付款)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1)监造和交货前检验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2)交付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3)考核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因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倘若合同已约定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4)验收
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