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还会包括一项附加条款、附加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期间相同,只是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施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