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⑤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④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④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的决定
1)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处罚的执行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 依法给予 100 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除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三个方面
①职权法定: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②法律优先: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③法律保留: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2)行政合理性原则:基本内涵包括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
①比例原则: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②平等对待: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具体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平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二是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3)程序正当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
(4)诚信原则: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
(5)高效便民原则
(6)监督与救济原则
(1)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