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
(1)一般地域管辖
1)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的制度,其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协议管辖应采用书面形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移送管辖
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④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1)独任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②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2)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回避制度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况: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②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第三人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证据的种类: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1)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①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②众所周知的事实;
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④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⑦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法院收集证据
1)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包括:
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证据认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1)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⑪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对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裁定,可以上诉
(1)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3)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②涉外案件;
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