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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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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九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9.1 劳动合同制度/9.1.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所属版本:2025

劳动合同的终止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同时出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0:01

劳动合同的终止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 )。
A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 . 劳动者失踪的
C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D .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
E .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的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2.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
A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C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到期的
D .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E .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
A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C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到期的
D .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E .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是(  )
A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B . 劳动合同期满
C .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D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劳动合同的终止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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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梅
造价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工程造价咨询实战经验,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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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劳动合同订立

1、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①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三种特别形式
②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合同主体的数量划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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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①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三种特别形式
②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合同主体的数量划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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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例外情形的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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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

(1)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认与法律后果
①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③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己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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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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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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