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公开介绍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3)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 ,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
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