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撤销
①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④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⑤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⑥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