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于买受人时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约或依法也无法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请求交付,但是均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约或依法也无法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4)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提供样品的,标的物的质量、外观应与样品一致
5)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