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介绍
(1)《防震减灾法》规定,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2)按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