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⑤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⑧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⑨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