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与审查
1、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2、基本框架
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7类:
(一)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
1、制定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后施行)。
(五)部门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七)国际条约
二、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与审查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7类:
(一)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
1、制定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后施行)。
(五)部门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七)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