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具备相应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需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普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和消防验收备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