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范围内的原地基应在路基施工前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 地基表层碾压处理压实度控制标准为: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一般土质路堤基底的压实度(重型)不应小于 90%; 三、四级公路不应小于 85% 。低路堤应对地基表层土进行超挖、分层回填压实,其处理深度不应小于路床深度。
2. 原地面坑、洞、穴等,应在清除沉积物后,用合格填料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压实度应符合规定。
3.泉眼或露头地下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导排措施,将地下水引离后方可填筑路堤 。
4.地基为耕地、松散土质、水稻田、湖塘、软土 、 过湿土等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局部软弹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5.特殊地段路基应先核对地勘资料,确定设计资料与实际的符合性、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必要时重新补勘地质、水文资料,根据结果重新确定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