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5]433号),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1)开展征地、拆迁。实施施工用水、用电、通信、进场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2)实施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3)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相关监理招标;
(6)组织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准备工作等。
2.水利工程开展施工准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
(3)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
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准备工作,包括研究并确定标段划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公告等。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建设监理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3.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三、代建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2.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3.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4.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6.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关于主体工程开工的规定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
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
(1)设计变更界定
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重大设计变更涵盖范围(四点,尤其注意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的三种情况)
1)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2)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3)机电及金属结构;
4)施工组织设计。
①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②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③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4)一般设计变更涵盖范围
(5)对设计变更的处理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