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在水土保持规划中,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将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2.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3.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布局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总体设计、全面布局、科学配置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工程、防风固沙等措施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植物措施。
2)在半湿润区采用以植物措施、土地整治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措施。
3)在湿润区应有挡护、坡面排水工程、植被恢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