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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112人二级建造师注销公示公告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2020-04-07 08:45:0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112人二级建造师注销的公告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9〕54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现将112人二级建造师注销。

特此公告。

详细内容及名单请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官方原文链接网址:http://link.233.com/24696/plus/view.aspx?aid=50191。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增项注册条件所需资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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