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存在疑义的可向我委进行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企业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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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对不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名单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企业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报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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