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鲁建发[2007]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旨在使其认真贯彻“法律五进”,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其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促进其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厅授权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山东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注册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发布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审定、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可选择并委托具有一定条件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和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五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九条 以下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自签证之日至注册申请之日期间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授课是主要的继续教育形式,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是继续教育的补充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以下情况可以累计计入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1、按要求完成自学规定的选修课程内容,按时完成并上交作业或自学报告,经省注册中心根据作业或自学报告内容审定合格者,计60学时。
2、参加国际或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相当于10学时。
3、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且是第一作者,相当于30学时;非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4、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著或最新建设施工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30学时;15万字以下相当于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项累计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不得超过60学时。
继续教育选修课中累计学时部分(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奖项等),须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送省注册中心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计算选修课学时。参加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省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有关科室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培训证书专用章”和省注册中心负责人签名章。个人自学选修课程累计达到60学时,经省注册中心审定合格者,由省注册中心定期发文公布选修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